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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在洪湖水域钓鱼需要注意哪些,在洪湖哪些地方可以钓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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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1 21: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湖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洪湖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22日


洪湖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洪湖市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水域是指池塘、稻田等养殖水域以外的,水体资源系全民所有的公共水域。本办法管理范围适用于洪湖市内的天然水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垂钓是指以休闲为目的,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从天然水域中捕获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二章  禁止垂钓区域及时间

第四条  以下区域常年禁止垂钓:

(一)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洪湖段(含新滩长江引河至新滩船闸)、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洪湖围堤水域内,含汉沙河、新堤排水河至新堤排水闸、子贝渊引河至子贝渊闸、下新河引河至下新河船闸)、杨柴湖沙塘鳢刺鳅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自来水取水口、闸口、高压输电线附近等有明显或潜在安全危险的区域。

第三章  规范垂钓行为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常年禁止垂钓区域外,洪湖市其他天然水域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垂钓。

第六条  禁止使用以下工具和方式进行垂钓:

(一)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五)使用鱼枪、弓弩等工具钓鱼射鱼;

(六)使用其他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

第七条  对垂钓中误钓的江豚、中华鲟、胭脂鱼、长吻鮠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第八条  禁止买卖交易垂钓渔获物,有买卖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四章  垂钓人员管理

第九条  垂钓人员应当做好人身财产安全防护,承担自身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抛弃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域时,应当清理回收废弃物。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执法行为,共同维护垂钓秩序。

第十二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组织者要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垂钓秩序监管

第十三条  洪湖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和机构分工负责: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天然水域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和联合执法机制,查处违法违规垂钓行为;

(二)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垂钓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行为;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查处通航水域使用船舶、排筏等违法违规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在农(集)贸市场内、超市、餐饮场所等收购、交易、加工违法违规垂钓渔获物的行为;

(五)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六)市水利湖泊局按照“河湖长制”工作要求落实垂钓日常管理工作;

(七)各乡镇区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垂钓和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八)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垂钓人员文明垂钓、安全垂钓。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洪湖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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